Gone with the Wind

      踏 遍 青 山 人 未 老 ,
      清 泉 点 滴 在 心 头 。
      宁 作 不 通 , 勿 作 庸 庸 ;  
      宁 可 不 屑 , 不 作 愚 忠 ;
      归 去 , 也 无 风 雨 也 无 晴 ;  
      谈 然 , 笑 骂 冷 对 自 由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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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007kp @ 2007-09-28 11:47

当下中国到底有哪些地方不和谐?
 于成玉

 当下中国舆论界,可以说没有一天不讲社会要和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个人以往的经验,举凡强调某一事物,那肯定是这一事物出了问题或麻烦,需要解决或排除。当下强调社会要和谐,那肯定社会有些地方是不和谐了。那么,当下中国到底有哪些地方不和谐了呢?老愚想来想去,以为有以下这些地方不怎么和谐。
        
其一、指导思想里的不和谐。当下中国有四项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别写入中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还声称这四项指导思想是一派相承的,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但只要认真学习这四项指导思想,仔细思考,不抱意识形态偏颇,便会发现,并非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不仅如此,里面还有好多地方不和谐呢!

如,马克思主义的题中之要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自然是继承和发展了前者,不仅要消灭私有制,甚至连“小生产”也不准存在,因为“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所以,要“一化三改”、“割资本主义尾巴”,“斗私批修”、“兴无灭资”。一言以蔽之,坚决彻底地消灭私有制。 
      
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则不然,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分田单干,包产到包)、“国企改革 ”(转制租赁承包转让即卖掉)、工人买断工龄下岗待业。一言以蔽之,一步步发展私有制(但不是处女的私有制,而是被强权强奸了的私有制)。

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看来,天下富人宛如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一个是好东西,所以要分他们的财产,甚至砍下他们的人头。而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看来,“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是不合时宜的。所以,当下中国的富人,可以入党、进政协、上党校(且由共产党给交学费)……可谓好事一大串,是当年南霸天、黄世仁、刘文彩、周扒皮等富人,连作梦也想不到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如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社会主义工商业,你说这是和谐还是不和谐?

其二、国家大法里的不和谐。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全国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在表述和逻辑方面不能有任何纰漏和互相抵捂的地方。然而,纵观中国宪法,却不尽然,有不少地方不仅犬齿相错,甚至充满悖论。下面不妨举一例予以印证。

宪法一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7条)。而另一方面却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毫无疑问,这就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权。而在宪法之外执政党另有一套自己的权力运行机制,而政治局常委会则成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很显然,这样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与执政党的领导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显得不和谐起来了。

下面不妨出一道选择题:
  在中国,谁的领导权力最大?
是:A、党的总书记;B 、全国人大委员长;C、国务院总理
如果实话实说,恐怕十有都会选择A的。
这还不说,在实际运作中更有特例。众所周知,李鹏任国务院总理时,按照权位排第二;待朱镕基任总理时则排第三。
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小平同志在党内从未当过“一把手”,但自己却声称系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且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认同。而这与宪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岂不南辕北辙?你说在中国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

 其三、母法子法的不和谐。众所周知,如果国家宪法为母法,那么,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为子法,且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现行有的“法律”则公然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不“一律平等”,这哪里是什么和谐呢?

远的就不去说了,就以曾几何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来说,就是一例最鲜明的例证。该法在第十二条、十四条和十六条中分别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当笔者仔细读完上述这些令人愤愤不平的法律条文后,心中不禁漾起一丝疑问的涟漪: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与城里人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权利?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只能四个才能顶一个城里人?作为最能体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法》居然规定这样的“四比一”根据何在?它和宪法所承诺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岂不是唱对台戏吗?

堂堂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选举法》竟然如此这般的歧视农民,而实际操作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呢?几乎所有的党政高级官员,都是当然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两千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的名额比例最大。难怪有人曰:与其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如说是“全国官员代表大会”。其次是军队、企业、知识界、民主党派、港澳台同胞、少数民族的代表。而真正属于“最广大人民”这一农民群体的代表名额所占的比例则最小。对此,但凡有点社会良知者,谁能认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诚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最后一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说这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然而,到了选举人大代表时,《选举法》则作做出“四比一”的规定,让农民群体的代表名额最少,所谓“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因为政治常识告诉人们,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相应数量的代表进入立法机构谈何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谈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
作为九亿农民的“三级”(县、省、全国)人大代表,与其他阶层相比,名额少得可怜。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屡屡出台歧视农民的法律法规的根源了;这就是农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沦为“二等公民”、在经济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文化教育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根源了;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剪刀差、统购统销、收容审查、劳教、农民无公伤无工龄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春节铁路提价、托欠农民工资、户籍分离、暂住审批、“截访”、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农业户口的人死去比非农业户口的人赔偿金要少数倍……这些明显属于恶政的根源了;这就是城市建设得像欧洲、农村建设得像非洲的根源了……

《选举法》本是《宪法》的“子法”,如今它却“小反上”,居然敢掴“母法”的“嘴巴子”。而诸多法律专家对此却睁只眼闭只眼,站在局外旁观,任“母法”被“子法”“殴打”受“辱”,还有什么资格当国人的“法律专家”? 不知这种“立法公然违法”、法律专家“袖手旁观”现象几时“寿终正寝” ?

 至于什么劳教法、动迁法(各地政府出台的行政法规)、游行示威法,还有什么“宣传纪律”,什么“电话通知”,什么“截访”……公然 违背宪法下列相关条款一一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限于篇幅和人所共知,不说也罢。

 其 四,社会阶层的不和谐。倘若以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少作参照系,时下的中国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群体,即精英群体,其中包括政治精英(主要是各级党政官员)、经济精英(主要是国企民企的老总和老板)和文化精英;草根群体,其中包括失地农民、下岗工人和其他城乡赤贫者;中间阶层,即既弱于精英群体又强于草根群体这部分人。这三个群体构成金字塔型社会,越居于社会上层,越拥有政治权力,因而也越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相反,越居于社会下层,越鲜有政治权力,因而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来越少。

占有社会资源多的越来越富;占有社会资源少的则越来越穷。于是,社会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的局面。基尼系数创世界之最。古语云:“财聚则民散”。特别是当前官场的黑恶化、腐朽的糜烂化,官僚主义与不正之风的泛滥成灾无处不有,精英越来越像奴隶主,草根越来越像奴隶,“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精英与草根表现为严重的对立。不少地方,官民关系已由过去的鱼水关系,变成于蛙水关系、油水关系甚至火水关系。在农村不时能听到这样的顺口流讽讥干部:上午围着轮子转,中午围着盘子转,晚上围着裙子转,其实都是些“下三烂”;在城市则能听到:辛辛苦苦干一年,好歹挣下三十万,厂里买个乌龟壳,里面坐个“王八蛋”。而这都是前几年的版本,至于当前版本,说出来就更难听了,不说也罢。

底层老百姓没有人大和法院可以诉说,媒体又被精英控制,有人借助于网络替他们发发怨气,辱骂几下子都不行,还被精英们的理性镇压下来,说成非理性;说仇富破坏共同富裕,破坏改革;有冤进京上访,动不动就被抓回当地或劳教或送精神病院调治,似乎成了共和国的敌人或犯罪分子。于是,有的主人(虽然是个别的),忍无可忍,走投无路,便横下一条心,把自己变成“人肉炸弹”,掷向“公仆”,同归于尽……这哪里谈得上什么和谐呢?
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有的精英居然提出用补偿论来补偿公仆,因为改革,使公仆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其实,这是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来敲诈主人,用主人的税款来进一步威胁主人。精英们高举理性大旗和高谈赎买官僚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想用理性来说服草根们彻底放弃自己的利益诉求,放弃抗争去满足精英们无底洞的贪欲。他们认为这才是中华民族的前途和根本利益所在,否则精英们一发怒,一切就都玩完了。

其实,改革受到最大损失的是草根们,尤其是失地农民。从土地革命开始,为了一小块土地为共产党流血卖命,建国后为了毛泽东的“三面红旗”,在大跃进和大饥荒前后死了几千万人;几十年的工农业剪刀差,各种各样的盘剥,使农民损失了几万亿;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又被户籍制度所奴役,为了生存,不得不在矿井中卖命,每年被矿难夺走的生命数以千计。对此,有的精英不仅不同情,反而还卖乖地说: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有的农民听了,破口大骂:“放他妈个臭屁!”

二十多年前,邓小平就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他还说:“关键是要善于总结经验,哪一步走得不妥当,就赶快改。”(同上书,第113页)精英草根的不和谐所发出的强烈信号,警示中国的改革,已经到了“赶快改”的时候了。
  
 其五、城市农村的不和谐。原辽宁省委书记闻世震曾经说过的中国的“城市建设得像欧洲、农村建设得像非洲”这句话最能概括城市与农村的不和谐。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和 谐?

首先,农村在政治上遭受到歧视,使农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沦为“二等公民”。众所周知,建国后不久,政府实行的编户齐民的半军事化管制人口、固化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犹如一道无形的万里长城,人为地把一国之民从基本权利层面划分成标志鲜明的两个群体,即市民和农民。市民住在城市,而农民只得住在农村。二者不仅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着权利、机会、风险等方面的极大差别,就是在享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也有天壤之别。在僵硬的户口制度和其他辅助措施的管制下,五十多年来,农民被牢牢地捆绑在土地上,实际上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到城市中选择住处和工作的权利,沦为“二等公民”。此后至改革开放的新世纪,几千万农民工纷纷离井背乡到城里打工,为城市提供廉价的劳动力。而城市当局却视民工潮为洪水猛兽,一方面以加收"暂住费"绐予敲骨吸髓,另一方面又以"收容遣送"的恶法残酷迫害农民工。更加可悲的是,他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却不能按时拿到相应的报酬。对此,一直喝着农民奶水长大的享受着农民劳动成果的多数城里人不仅不予谴责,相反倒使用什么“跳楼秀”“盲流”、“外来人口”、“民工”、“三无人员”等甚为不恭的字眼来羞辱进城打工的自己的恩人。

其次,农村在经济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以城市为中心的计划经济时代,在种田为革命的口号下,农民失去了种地的自主权。城市需要什么就得种什么,需要多少就得种多少,没有任何讨论商量的余地;而对于种出来的农产品和农民所需要的工业品则完全由国家订价,国家定多少就得多少,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从50年代就开始的这种背离价值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使农民艰苦创造的巨额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和市民的腰包。“于是我们看到城市日进千里的发展速度,看到了拔地而起的高楼、热闹非凡的购物广场、车水马龙的街道等城市景观。据统计,1953—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手里拿走了将近9500亿元,占农民净收入的57.5%。进入90年代后,这个数字增加到每年都在1000个亿以上,而农民的税费、摊派等负担每年都在4000亿元以上,此外还有约6000多亿元债务被县乡两级政府用于超前消费。”(王少辉:《用权力堆积起来的城市》,载2002年第12期《同舟共进》)所有这些,居住在城市里的市民,无疑是受益者,不用说别的,仅不到两角钱一斤的大米就吃了几十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建国至今,农民为了国家的现代化,为了城市人的幸福生活,他们曾付出了自己已创出的社会保障和饿死4000万人生命的沉重代价。

再次,农村在文化教育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以教育经费的投入为例,国家制定的政策明显倾向于城市。“国家要求的九年义务教育,城市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却由农民自己掏腰包。现在农村中小学的费用开支是城市的两倍以上,而农民的收入还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较多的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多年来农民就一直在默默地承担着这种“社会的不公平。”致使简陋的校舍和教学器材,低下的师资队伍和教学水平,全由农村孩子享受着。结果大学生30%来自有九亿人口的农村,70%来自只有四亿人口的城市。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但“90%文盲分布在农村”。(2002年3日4日《今日早报》)俗语说:“心中有力能养活十人,肩上有力只能养活自己。”据中华英才网最新发布的薪资调查数据显示,“学历高一档,年薪多一万。”(2002年3日8《江淮晨报》)说明社会财富总是向学历高的群体流动。由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农民群体始终吃着下眼子食,人为的造成他们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成为农村脱贫致富的瓶颈。

第四,农村税费猛于虎,不断地飙升,农村上哪儿富去?据陈桂棣、春桃的长篇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披露,农村实行了“大包干”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在历时三年的“撤社建乡”的工作中,全国五万六千个公社改制为九万二千个乡镇。我国在编的党政机关干部,一九七九年是二百七十九万人,一九年则上升为五百四十三万人。其中上升最快,几尽失控的,当数县乡两级。县乡两级的机构与人员,在这种不断的精简之中至少增长了十倍!到了一九九七年,我国在编的党政干部便达到了八百多万人而增加的干部人数与同期国有企业下岗人数一百二十六万九千人大体相当。这期间县乡两级机构和人员的飙升更是空前的。现在的乡镇已同县级机构设置保持对应关系,除“六套班子”外,工、农、商、学、兵、财、青、妇等等二级机构一应俱全。原来人民公社时的“八大员”,如今都已经升格为站、所、办,而且许多人头上戴上了执法的大盖帽,真可谓是“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难怪有人说:乡镇除了没有外交部,其他机构基本同中央国家机关一样齐全。庙多,菩萨就多。一般乡镇机关二三百人,发达地区甚至达到八百至一千人。这些人不创造一文钱的产值和利润,却要发工资,还要发奖金;不仅要多拿,还要吃好住好,还要建办公楼、住宅楼,还要配备车辆,配备电话,配备“大哥大”,这能不加重农民的税费和负担吗?正如程晓农先生所言:“因为庞大的县乡级干部要花钱,本级财政收入不够,中央财政又拿不出钱来补贴,他们必然要转而向农民摊派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消费水长。例如,目前全国乡政府负责人多数居住在县城,光是每天坐着公家的汽车从县城到乡政府上下班,所花费的购车、养车、司机、汽油费一年就达数千亿元。现行的基层财政预算根本不可能包括这笔庞大的开销,最后其中的一多半必然以各种名目转嫁到农民头上。”(而这在过去的“人民公社”时期是根本不敢想象的,因为那时一个县也不过一两辆吉普车,兰考县委书记焦裕禄至到死骑的都是自行车。)由此造成税费和摊派不断的飙升。据《中国农村调查报告》披露,一九九O年到二OOO年,只有十年时间,我国从农民那里征缴的各种税收总额,就由八十七亿九千万元,迅速增加到四百六十五亿三千万元,增加了四五倍。农民人均税额高达一百四十六元,而城镇居民的人均税赋只有三十七元;在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已是农民实际收入六倍的情况下,农民缴纳的税额反而是城镇居民的四倍!造成城乡的巨大的不公平。然而不堪重负的农民,除了要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还有着名目繁多的提留统筹费和各项社会负担。且不说中国的农民已苦不堪言,这在根本上能不使中国农民在致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吗?

上述事实显示,“城市建设得像欧洲、农村建设得像非洲”,是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和体制,使农民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税费负担等方面处于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地位,脱贫的能力和致富的空间受到了残酷的“囚禁”和严厉限制的这种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制度和体制造成的。在这种缺失社会公平的制度和体制下,国家的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支出不是及时地向积贫积弱的贫困的农村、贫困的人口雪中送炭,而是不断地为相对富裕的城市、富裕的人口锦上添花。而在税收政策方面,则重乡轻城,让农民越渴越吃盐。

而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和长期得不到纠正也是和一些人的心理需要和平衡有关。首先,政府机关,决策机构和人员都在城市,城市搞好,决策者显得脸上有光。况且,城里常有洋人来访观光,如果搞不好,岂不有碍于国威和国格?至于农村,天高皇帝远,眼不见心不烦。即使有个把安东尼奥尼(1972年,作为关注学生运动的一名左翼意共导演,安东尼奥尼被中国政府邀请到处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拍摄了纪录片《中国》。该片播出后,受到当时中国新闻界和理论界的严厉批判。指斥安氏“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蓄意丑化中国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象。)进去也好对付,说他“污蔑、丑化”云云就行了。

 其次,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社会组织系统中,特别是在最高决策层,农民缺少真正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即使有一个半个,也没有好下场。1953年9月,作为民主人士的粱漱溟先生在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仅仅指出“工人的生活”与“农民的生活”有“九天九地”之差,并希望政府注意和关心农民的生活、权利,不要“进了城市‘忘掉’了农村”,就被毛泽东斥为“反动透顶”、“是用笔杆子杀人”的人,其下场可想而知。其建言也被严厉的批判撂倒在地,再也没有站起来。10年前,又有一位名叫黄庆的国家干部仅仅因为写了一封抨击户籍制度的信便遭受了两年的牢狱之灾,背上了令常人难以承受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而2000年8月24日《南方周末》于头版发表了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写给国务院领导的信,反映“农村真穷,农村真苦”的现状,而被迫辞去党委书记,南下打工。(详情见2002年3月7日《南方周末》)为农民代言的言路如此狭窄和艰险,还有谁敢走上这条路去为农民的利益而抗争呢?

以上所述不和谐的地方,庶几都与“三农”问题有关。好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第八个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力图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现况,拟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等八个方面从新施政,并总共向中国“新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可能达到4000亿人民币。而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则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为农民描绘出一幅崭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蓝图, 使人们看到了农村走出贫困的曙光。正如陈桂棣、春桃两位作家在长篇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结尾处所言:“具有了不可逆转的趋势,特别是,有着一个可以期待的以胡锦涛为首的新的党中央,我们没有理由不满怀信心,和九亿农民朋友一道,去迎接中国的历史上又一次壮丽的日出!”




最新评论


evereet

2007-12-13 15:53 匿名 60.219.*.*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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